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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执异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祁云甫与吴建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云甫,吴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1执异28号案外人:汤福珍。申请执行人:祁云甫。被执行人:吴建新。本院在执行(2011)洪法执字第00093号祁云甫与吴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汤福珍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审查期间,案外人汤福珍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汤福珍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汤福珍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杰人民陪审员  李志明人民陪审员  安 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亚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