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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8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时某与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某,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8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时某。被执行人:宋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时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中止执行本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衡桃西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