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3民初1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207号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玲,金国孝,付延卿,李天泽,罗春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3民初1426号原告李玉玲,女,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被告金国孝,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景泰县。被告付延卿,女,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景泰县。被告李天泽,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景泰县。被告罗春霞,女,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景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玲与被告金国孝、付延卿、李天泽、罗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金国孝、付延卿、李天泽、罗春霞名下银行存款7万元予以冻结。并以张耀元所有甘X**号四威牌小型越野客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金国孝、付延卿、李天泽、罗春霞名下银行存款7万元予以冻结;对原告李玉玲提供的担保财产甘X**号四威牌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罗海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肖生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