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2501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8

案件名称

魏任华与董显东、李映清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任华,董显东,李映清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1民初873号原告魏任华,男,1963年3月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被告董显东,男,1976年2月生,汉族,住云南省个旧市。被告李映清,女,1985年7月生,汉族,住云南省个旧市。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魏任华与被告董显东、李映清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任华不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潘旭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兆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