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6执12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丁文清与周启国合伙冻结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文清,周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1259-2号申请执行人丁文清,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周启国,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丁文清与被执行人周启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平商初字第2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启国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存户周启国账号的存款727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凤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