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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2民初3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岳某与王守滨、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王守滨,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3046号原告岳某。法定代理人岳观辉,男,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岳某之父。法定代理人高秀丽,女,199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岳某之母。被告王守滨,男,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聊堂路1号科霸商务楼3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诉被告王守滨、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停放在莘县交警大队的肇事车辆鲁P×××××号小型客车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停放在莘县交警大队的肇事车辆鲁P×××××号小型客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井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