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2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济群与曹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济群,曹运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322民初739号原告李济群,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肖建湘,湖南正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运龙,男,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济群与被告曹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7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燕燕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济群及其委托代理人肖建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运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济群诉称,2009年11月20日,被告曹运龙做煤生意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按约支付了一年的利息,2010-2011年支付了利息10000元,2013年被告还款5000元,2014年还款6000元,此后,被告未再偿还过本金,也没有支付过利息,原告屡次催讨未果。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9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从2014年12月3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李济群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2、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的基本情况。3、借据。拟证明2009年1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月息3%,定期一年。4、短信记录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对原告李济群提交的证据,被告曹运龙未予质证。被告曹运龙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依职权调取了如下证据:对曹运龙的问话记录,拟证明原告借10万元现金给被告,被告共还款4万多元,其中7000元是偿还的本金,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对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原告李济群未提出异议。对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被告曹运龙未予质证。对原告李济群提交的证据,本院作出如下认证意见:证据1、2系由国家机关出具的公文证书,其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系原始的书面证据,其证明力较大,故本院予以采信;证据4信息上所显示的联系人的称呼不是被告,本院不予采信。对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本院作出如下认证意见:证据1系被告的陈述,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09年11月20日,被告曹运龙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李济群借款100000元,并出具了如下借条:“借条,今天借到李济群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月息3%),定期壹年,曹运龙,2009.11.20号”,原告于当日给付被告现金100000元。借款后被告于2009年11月20日至2010年11月20日给付原告利息30000元,2010年-2011年给付利息10000元,2013年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2014年偿还借款本金3次,每次2000元,被告共偿还原告借款利息40000元,借款本金11000元,此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据后,原告将款项给付了被告,因此,双方当事人之间已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应予以保护。借款后被告并未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其行为显属违约,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从2014年12月31日开始按月利率2%要求被告偿还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审理。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曹运龙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济群借款本金89000元,并支付从2014年12月31日开始按月利率2%计算到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曹运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燕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超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适用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利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适用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适用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