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与济南世纪凤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济南世纪凤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济南鼎诺酒水有限公司,丁志波,赵立立,王国柱,赵延伟,肖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12民初700号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刘军,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洪昌,男,生于1964年7月10日,汉族,该行客户经理,住济南市。被告济南世纪凤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丁志波,经理。被告济南鼎诺酒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赵延伟,经理。被告丁志波,男,生于1972年4月5日,汉族,济南世纪凤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住山东省潍坊市。被告赵立立,女,生于1974年6月7日,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潍坊市。被告王国柱,男,生于1963年2月12日,回族,无业,住吉林省敦化市。被告赵延伟,男,生于1978年1月20日,汉族,济南鼎诺酒水有限公司经理,住济南市。被告肖萍,女,生于1966年8月25日,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潍坊市。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历城支行)与被告济南世纪凤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医疗公司)、济南鼎诺酒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诺酒水公司)、丁志波、赵立立、王国柱、赵延伟、肖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高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邢仁全、李丽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行历城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刘洪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凤凰医疗公司、鼎诺酒水公司、丁志波、赵立立、王国柱、赵延伟、肖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商行历城支行诉称,被告凤凰医疗公司于2013年3月29日在我行借款290万元,2014年3月21日到期。上述借款由被告鼎诺酒水公司、丁志波、赵立立、王国柱、赵延伟、肖萍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到期后,虽经我行多次催收,截止2015年6月30日,被告欠我行本息3631963.25元未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凤凰医疗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90万元,利息731963.25元(利息截至日2015年6月30日)。2、2015年6月30日之后的利息由被告继续支付,直至贷款本息还清为止(以我行自动系统生成数据为准)。3、被告鼎诺酒水公司、王国柱、丁志波、赵立立、赵延伟、肖萍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凤凰医疗公司缺席,未答辩。被告鼎诺酒水公司缺席,未答辩。被告王国柱缺席,未答辩。被告丁志波缺席,未答辩。被告赵立立缺席,未答辩。被告赵延伟缺席,未答辩。被告肖萍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5日,被告鼎诺酒水公司向原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舍人信用社出具担保承诺书,被告王国柱、丁志波、赵立立、赵延伟、肖萍出具个人承诺书,承诺书均表明其自愿为被告凤凰医疗公司在原告处的借款290万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013年3月29日,原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舍人信用社与被告凤凰医疗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凤凰医疗公司向原告借款290万元,用途购医疗设备,借款期限为2013年3月29日至2014年3月21日,实际借款期限以贷转存凭证(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80%,在合同有效期内利率不变,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计收逾期利息,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为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合同另行签订。担保合同编号为历城联社王舍人信用社高保字2013年第010013号。同日,原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舍人信用社与被告鼎诺酒水公司、丁志波、赵立立、王国柱、赵延伟、肖萍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即被告鼎诺酒水公司、丁志波、赵立立、王国柱、赵延伟、肖萍自愿为债务人即被告凤凰医疗公司自2013年3月29日至2014年3月21日与债权人原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舍人信用社办理的各类业务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435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决算期届至之日起两年,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2013年3月29日,原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舍人信用社根据上述借款合同向被告凤凰医疗公司发放贷款290万元,双方同时签订贷转存凭证(借款借据),凭证载明:贷款金额290万元,到期日为2014年3月21日,贷款利率为9‰。之后,被告借款本息均未偿还。另查明,2015年1月26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批复,原告农商行历城支行开业,同时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由原告农商行历城支行承担。2015年5月5日,原告农商行历城支行在济南市工商局注册登记成立。上述事实,有原告农商行历城支行提供的担保承诺书、个人承诺书、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贷转存凭证(借款借据)、开业批复及原告农商行历城支行当庭陈述为证,被告凤凰医疗公司、鼎诺酒水公司、丁志波、赵立立、王国柱、赵延伟、肖萍未到庭,放弃了质证和答辩的权利,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舍人信用社与被告凤凰医疗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及与被告鼎诺酒水公司、丁志波、赵立立、王国柱、赵延伟、肖萍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均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舍人信用社依约向被告凤凰医疗公司发放了贷款,被告凤凰医疗公司应当按借款合同及贷转存凭证(借款借据)的约定及时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对于原告农商行历城支行要求被告凤凰医疗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90万元、借款利息731963.25元(利息截至2015年6月30日)及2015年6月30日之后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鼎诺酒水公司、丁志波、赵立立、王国柱、赵延伟、肖萍作为共同保证人,自愿为被告凤凰医疗公司的借款在最高债权余额43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应当对被告凤凰医疗公司的债务在最高债权余额43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济南世纪凤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借款本金290万元、利息731963.25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6月30日)。二、被告济南世纪凤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借款利息,以29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按个人借款合同及贷转存凭证(借款借据)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上述第一、二项,限被告济南世纪凤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济南鼎诺酒水有限公司、丁志波、赵立立、王国柱、赵延伟、肖萍对上述一、二项在最高债权余额43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济南鼎诺酒水有限公司、丁志波、赵立立、王国柱、赵延伟、肖萍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即被告济南世纪凤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856元,由被告济南世纪凤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济南鼎诺酒水有限公司、丁志波、赵立立、王国柱、赵延伟、肖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峰人民陪审员 邢仁全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素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