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3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嘉支行与任宪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嘉支行,程文辉,任宪华,郭凤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41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嘉支行。被执行人赵国庆程文辉。被执行人任宪华。被执行人郭凤芹。被执行人程文辉。本院根据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执监字第1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申请执行人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嘉支行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国庆、任宪华、郭凤芹、程文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指定我院执行,我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经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09)长经开民初字第1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旭光审 判 员 杨春峰代理审判员 王子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丛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