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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3民初10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江苏成润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与正大食品企业(上海)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3民初10890号原告江苏成润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黄远成,总经理。被告正大食品企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于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成润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正大食品企业(上海)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成润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成润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王经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施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