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民初9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上海昌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翟志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昌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翟志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9332号原告上海昌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解放东路1008号18层2117室。法定代表人施卫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海红,女,上海昌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翟志红,男,1970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江海新村***号***室。原告上海昌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翟志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昌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林庆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丹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