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执1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王忠德与净衣卫(天津)洗衣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德,净衣卫(天津)洗衣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1133号申请执行人王忠德,男,1970年3月3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清徐县。被执行人净衣卫(天津)洗衣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怒江道渤海无线电厂。法定代表人王小明(已故)。申请执行人王忠德与被执行人净衣卫(天津)洗衣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经查,因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执11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景海代理审判员 史爱民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鲁 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