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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民初21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2198-1号原告宋某某,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乐天大街天语星苑小区,居民。系临渭区新时代科技服务部业主。委托代理人曹军荣,渭南市临渭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山二路国际企业中心追月楼。负责人丁畅。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撤回对被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对被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2510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审 判 员  韦 平审 判 员  申晓娜代理审判员  武 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华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