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民初21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2198-1号原告宋某某,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乐天大街天语星苑小区,居民。系临渭区新时代科技服务部业主。委托代理人曹军荣,渭南市临渭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山二路国际企业中心追月楼。负责人丁畅。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撤回对被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对被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2510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审 判 员 韦 平审 判 员 申晓娜代理审判员 武 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华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