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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5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王可文与刘建明、丛凯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可文,刘建明,丛凯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554-2号申请执行人王可文,男,195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白马南村**号。被执行人刘建明,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白马南村***号。被执行人丛凯明,男,199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明珠小区**号楼*****室。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育华路21号。代表人曲斌,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可文与被执行人刘建明、丛凯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5)威民一终字第5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在申请人申请立案之前已将全部欠款交付本院,本院已将该款过付申请执行人,又查明被执行人刘建明名下的位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白马南村190号房产暂不便处置,除此之外,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威民一终字第59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大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