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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3民初1262号原告张某。被告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东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