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3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3民初1262号原告张某。被告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东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