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03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柴九良与莫荣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九良,莫荣富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事���决书(2016)浙0110民初03662号原告:柴九良。被告:莫荣富。原告柴九良(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莫荣富(以下简称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被告有一小工程由原告施工,2015年8月26日结账,被告欠原告工资款3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一直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3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以下证据材料:欠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3000元的事实。注:本案欠条原件保存于(2016)浙0110民��3661号案卷中。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出示的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采信规则,故本院确认其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根据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提交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欠工资3000元。落款时间为2015年8月26日,欠款人处签有“莫荣宀夫”。庭审中,原告陈述:①被告租原告家自建房从事经营。原告按照被告要求给被告打零工,负责清理机器杂物,原告工作共计15天,每天200元,所以被告写下3000元工资的欠条。②由于原告文化程度低,自身难以分辨,所以被告出于赖账原因就将“欠条”写成了“次条”,将本人签名中的“富”字写成了不规范简体的“宀夫”字。本院认为,原、被告就��资通过欠条的形式予以固定,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未按约支付工资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虽然被告签名处系不规范简体字,但考虑原、被告成长的时代背景,原告陈述被告使用不规范简体字签名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采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莫荣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柴九良工资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莫荣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对财产案件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 判 长 吴 阳人民陪审员 郑月华人民陪审员 沈孝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少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