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22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四川成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盐边县鑫元工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成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盐边县鑫元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2执11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成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法定代表人陈冬,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盐边县鑫元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盐边县红格镇。法定代表人杨佐元,系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5)盐边民初字第15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已执行到位73800元,余款100000元未执行到位。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重新申请立案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黎祥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尤续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