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民辖终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耿立功与佟卫红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佟卫红,耿立功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辖终3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佟卫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立功。上诉人佟卫红不服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2民初6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裁定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因股权转让、股权变更相关事宜而引发的诉讼纠纷,且本案所涉及的唐山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唐山市路南区车站路付1号永红桥办事处院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故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遂裁定驳回佟卫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裁定后,佟卫红不服,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原审裁定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没有规定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股权转让纠纷,根据一般管辖原则,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佟卫红的住所地位于唐山市路北区,故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2民初60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处理。被上诉人未提出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股权转让纠纷,依据原审卷中证据材料,本案被告即上诉人佟卫红的住所地位于唐山市路北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且接收货币一方耿立功的住所地位于唐山市路北区,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亦位于唐山市路北区。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2民初60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淑芳代理审判员 陈冬玲代理审判员 于 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