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执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齐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89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齐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齐某某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靖民初字第04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的执行标的为4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不能按期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4执892号案的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执行员 张继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