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1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李国君与李世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君,李世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1执223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君。被执行人李世娟。本院在执行李国君诉李世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应得本金400000万元,诉讼费3650元,保全费2000元,邮寄费120元,以上款项申请执行人均未受偿。另查明被执行人现在下落不明,保全的辽P×××××号奥迪Q5轿车和辽P×××××号长城牌皮卡汽车现在均不知去向,又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1421执22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宝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