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兴吾与被执行人杨学明、陕西福慧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兴吾,杨学明,陕西福慧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505号申请执行人郭兴吾,女,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龙首村批发市场员工,住西安市莲湖区白露湾小区***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杨学明,女,1951年9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福慧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西安市高新区枫林绿洲G3幢3单元101号号。被执行人陕西福慧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六路52号1幢10501号。法定代表人杨学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郭兴吾与被执行人杨学明、陕西福慧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2015)碑民初字第039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兴吾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自觉履行,并各自缴纳执行费3500元,申请执行人郭兴吾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3执50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杨晓军执行员 李 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