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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4民初2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陈炳祥与杜进川、赵桂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炳祥,杜进川,赵桂杰,唐树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24民初2680号原告:陈炳祥。被告:杜进川。被告:赵桂杰。被告:唐树利。原告陈炳祥与被告杜进川、赵桂杰、唐树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宏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炳祥、被告唐树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进川、赵桂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炳祥诉称,被告杜进川与被告赵桂杰系夫妻关系。被告杜进川、赵桂杰夫妻二人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分两次从原告处借款合计人民币75万元。其中,2014年7月5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45万元,并约定了利息为月息1分3。被告唐树利为被告杜进川、赵桂杰提供连带担保,当日被告杜进川、唐树利为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2015年7月5日,被告赵桂杰在该借条上确认借款,并签署了时间。2015年1月14日,被告杜进川、赵桂杰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30万元,同时约定了按照月息1分3支付利息,被告唐树利为被告杜进川、赵桂杰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当日,被告杜进川、赵桂杰、唐树利为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上述两笔借款合计75万元,经过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至今未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借款本金75万元及利息。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为其出具的借条两张,用以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唐树利辩称,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被告杜进川、赵桂杰未到庭亦未作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5日,被告杜进川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45万元,由被告唐树利作为该借款的担保人,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陈炳祥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450000元)利息(一年柒万零贰佰元整)。借款人:杜进川。担保人唐树利。”被告杜进川向原告支付了一年的利息70200元,但自2015年7月5日之后便不再向原告支付利息。2015年1月14日,被告杜进川、赵桂杰又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30万元,继续由被告唐树利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并出具了借条,内容为“今借陈炳祥人民币300000元。利息0.13。唐树利。借款人:杜进川、赵桂杰。”该笔借款被告一直未支付利息。后经原告向三被告催要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三被告至今未能偿还上述款项,遂形成诉讼。另查明,被告杜进川、赵桂杰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等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杜进川、赵桂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交的两份借条,可以认定被告杜进川、赵桂杰从原告处借款的事实以及两笔借款约定的利息均是月息1.3%。由于两份借条中均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由于被告杜进川、赵桂杰至今未履行还款的义务,故二被告应当按照借条的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关于借款的利息,两份借条中约定的利息标准均为月息1.3%,该利息标准并未超过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按照约定的利息标准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赵桂杰对于杜进川20**年7月5日从原告处借款45万元是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是指:“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财产清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债权人如证明所借债或欠款是发生于夫妻存续期间,则推定为双方共同债务。本案中二被告无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法律条款中“但书条款”的情形。所以,被告赵桂杰应对被告杜进川对原告之债承担共同给付责任。关于被告唐树利是否承担保责任的问题。原告提交的2014年7月5日出具的借条中,明确约定了担保人为唐树利,但是并未约定担保的性质。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未约定明确约定担保性质的,应当认定为连带责任担保。故唐树利应当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偿还的责任。关于2015年1月14日的借款,虽然被告唐树利只是在借条上进行了签字,也没有明确约定为担保人,但是根据前一笔借款的实际情况以及被告庭审中的陈述,也可以认定被告唐树利系以担保人的身份在该借条上签字,故被告唐树利也应当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唐树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杜进川、赵桂杰进行追偿。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进川、赵桂杰共同偿还原告陈炳祥借款本金75万元,其中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5年7月4日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3%支付利息,自2015年7月5日起至全部履行之日止以7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3%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即履行;二、被告唐树利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给付之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杜进川、赵桂杰、唐树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董宏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孟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