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271执恢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麦师妹与被执行人王后力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麦师妹,王后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0271执恢781号 申请执行人麦师妹,女,1958年10月11日出生,现住三亚市海棠湾。 被执行人王后力,男,1995年11月1日出生,现住三亚市海棠湾。 关于申请执行人麦师妹与被执行人王后力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本院(2015)城民一初字第42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后力军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内容,权利人麦师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王后力应赔偿给麦师妹52035元及支付诉讼费1069元。 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6月21日,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赔偿款2000元。因被执行人目前正在学校读书,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王后力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后力经查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还是在校学生,不便采取强制措施,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案件终结情形。申请执行人也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城民一初字第42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初美超 审判员 黄伟佳 审判员 黄立平 kkydtybnozjuxpchar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谭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