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922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娜某与巴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娜某,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2执123号申请执行人娜某,女,1976年4月23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牧民,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被执行人巴某,男,1973年5月8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牧民,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阿右民初巡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巴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巴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巴某的草原奖补金在阿拉善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巴某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路支行发放的草原奖补金账户(户名:巴某)。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集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