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3民初1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范永庆与被告唐山现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李军生、王永彬、承德鼎盛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永庆,唐山现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李军生,王永彬,承德鼎盛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3民初1088号原告范永庆。被告唐山现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李军生。被告王永彬。被告承德鼎盛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永庆与被告唐山现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李军生、王永彬、承德鼎盛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永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永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50.31元,减半收取3725.16元由原告范永庆承担。审判员 王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