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5民初1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25民初1652号原告:徐某某,男,1946年9月7日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乐亭县。被告:何某某,女,1955年6月16日生,汉族,无业,现住乐亭县。原告徐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某诉称:我与何某某于2001年结婚,2014年6月离婚,又于2015年5月份复婚登记,为了在复婚后尽量减少因经济问题产生家庭纠纷,我们双方另立一份复婚协议。复婚后的前半年还算生活平稳,基本上按双方订立的复婚协议,从我每月工资中各拿1000元用于各自零花,工资余下的钱用于共同生活费用。今年以来,开始时她提出给她的少不够用,到2016年3月份提出每月要1500元钱,我答应了每月给她1500元,也落实了。四月初她又提出每月要2000元,我未同意,她就要出去当保姆,我即未阻拦,也未表示同意。她于本月16、17日去了两天,并带上了行李、换洗衣服及生活用品,可能是谁劝她了不合适,她就回家来。但是,开始怄气了,刚回来吃饭她去房间或阳台吃,整天沉着脸,我也无法理她,我气的心慌,到了她回来的第六天,又提出如果不给她每月2000元,她还是走,我一看事情没那么简单,已不只是钱的问题了,已离心离德,被逼无奈,只好表示同意她去了,一天24小时偶尔她回家,我去上班了,也是见不上面。自她去当保姆,我的心从来未这么刺痛过,每天都吃片硝酸甘油药防止心脏病,我一个71岁的老人了,干了一辈子,落了这么个下场,一想就掉泪,还能活几年,她这样下去我还不如单身生活,没气生,即便她又回家不干保姆了,也难以再共同生活下去。这件事足以说明:1.我们之间的感情断了,我在她心目中是挣工资的工具;2.半年多来她多次说到我住着她的房子给的钱,不如一个保姆工资多;3.为了钱她可以无视法纪,不讲夫妻情分,不讲道理,而且贪得无厌,再共同生活下去,还会不可避免的为钱生气,闹纠纷。一生气就犯病,我一个七十多岁的老年人,已经经不起折腾了,很是后怕;4.我的退休工资每月分净吃光,一但到用大钱时,不能拿出点钱来,这种日子也承担不起。现在提出离婚诉讼是感到老年生活无保障,只有离婚才能安度晚年。对于离婚,她以前两次提出过要好说好散,我没同意,想再忍段试一试,这次我提出离婚是被逼无奈,她让我起诉。3月30日我用车往外拉行李、衣物、生活用具时,她帮我收拾行装,并主动让我把大转椅拉走,他说:“这是我给你的,拉走吧,”她是同意我们分开的。她现在又表示不同意,无非是想讹点钱,为此,我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被告何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夫妻感情未破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9年相识,于2001年3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被告于2002年3月离婚,2002年12月复婚。于2014年4月再次离婚,2015年5月再次复婚。2016年4月30日,双方因被告替他人当几天保姆发生矛盾,原告租房与被告分居生活。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原被告陈述可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再婚后曾先后两次离婚、复婚,证明双方有一定的夫妻感情,鉴于原被告均已年迈,生活上应相互照顾、体贴,发生矛盾应沟通协商,多做自我批评。现原告尚无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文和审 判 员 张丽乾代理审判员 魏瑞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石佳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