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0民初2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刘盛蓉,李某某与谭明琼,李贵德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贵德,谭明琼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初2179号原告李某某,男,200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暨原告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刘盛蓉(李某某之母亲),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代理人戴勤杰,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贵德,男,194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谭明琼,女,194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刘盛蓉与被告李贵德、谭明琼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刘盛蓉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刘盛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刘盛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6元,减半收取948元,由原告刘盛蓉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浩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邱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