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3执异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唐山广播电视台、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唐山广播电视台、唐山劳动日报社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广播电视台,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劳动日报社,唐山兆瑞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03执异48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唐山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广达街。法定代表人:张梅艳,台长。申请执行人: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山师东路14号。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斌堂,总经理被执行人:唐山劳动日报社,住所地唐山市西山道*号。法定代表人:阚星光,社长。被执行人:唐山兆瑞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新华西道136号。法定代表人:黄振华,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2014)北民初字第2481号民事判决书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唐山广播电视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执行人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予以执行,2016年6月14日收到异议人唐山广播电视台提出的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唐山广播电视台称,贵院依据(2014)北民初字第24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2015)唐执五字第1049号执行裁定书,对异议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号为:50×××24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并于2016年5月11日强制扣划人民币3906903.51元,贵院违法采取执行措施,即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更严重损害了国家财产,故异议人依法提出执行异议,具体理由如下:―、贵院执行所依据的(2014)北民初字第2481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不能作为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书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1条明确规定:“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异议人经过向本单位上述有权接收诉讼文书的有关人员及部门详细询问,能够肯定上述人员及部门均未收到过(2014)北民初字第2481号民事判决书。异议人在接到贵院发出的执行裁定后,也曾经到该案主办法官处査询送达回执等能够证明上述判决已送达异议人的文件,但异议人在案件主办法官处也未査找到有关送达回执等证明材料。由此可证明,贵院作出(2014)北民初字第2481号民事判决书后,并没有将该判决书及时送达给异议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书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5条:“一审判决书和可以上诉的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次日起计算。”的规定,民事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后方可生效,且受送达当事人享有依法上诉的权利。本案中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异议人、唐山劳动日报社、唐山兆瑞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了(2014)北民初字第2481号民事判决书,但该判决书至今未送达给异议人。因此,异议人待今后接收该判决书后仍依法享有上诉的权利,(2014)北民初字第2481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综上,贵院依据尚未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裁定执行,并采取执行措施,属于程序严重违法,应当即刻予以纠正,避免异议人权益遭受更人的损害。二、被贵院强制扣划的款项是国家专项财政性资金,不属于法院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范围。法院在执行时只能对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采取执行错施,对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资产不得执行。国家财政性资金是由国家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屮拨付,用于国家指定的特定用途,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它不属于异议人的经营性收入资金。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发布了若干司法解释明确依据存款的特殊性质或者专属性,法院在执行时不得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进行冻结扣划。本案中,异议人被采取冻结措施的银行账户是经唐山市财政局审批的用来收取财政专款的账户,该账户中的资金人民币501.02万元均是中央和地方拨付的财政专款,明细如下:1、唐山市财政局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省级'宣传文化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冀财教[2015]179号)文件要求,下发唐财教复(2015)155号文件,向异议人拨付的80万元2016年省级专项补助资金;2、唐山市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5年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中央基建投资预算(拨款)的通知》〈冀财建[2015]199号文件要求,下发唐财建复(2016)105号文件,向异议人拨付的105万元中央基本建设资金;3、唐山市财政局下发唐财教复(2016)25号文件,向异议人拨付的170.98万元世园会开闭幕式专项资金;4、唐山市财政局按照河北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省级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通知》(冀财教(2016)9号)文件要求,下发唐财教复[2016]9号文件,向异议人拨付的40万元2016年省级专项资金;5、唐山市财政局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冀财教[2015]160号)文件要求,下发唐财教复。(2015)119号文件,向异议人拨付的78.76万元中央建设专项资金;6、唐山市财政局根据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5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冀财教[2015]129号)文件要求,下发唐财教复(2015)77号文件,向异议人拨付的26.28万元中央建设专项资金。上述各项专项资金均需专款专用,并且接受财政部专门部门的监督。贵院于2016年5月11日扣划的3906903.51元正是上述财政性资金,不属于异议人所有,如被扣划将直接导致国家财政损失,且相关屮央及地方建设项目无法顺利进行。综上所述,贵院对异议人采取执行措施严重违法。贵院执行依据的(2014)北民初字第2481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异议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受到了侵害,且被贵院扣划的款项为国家专项资金,不属于异议人所有,扣划行为损害了国家权益。因此,异议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诉权以及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害,特提出执行异议,望贵院撤销(2015)唐执五字第1049号执行裁定书,并返还已扣划的国家专项财政资金!本院查明,2015年9月28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北民初字第24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唐山劳动日报社、唐山广播电视台、唐山兆瑞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合计人民币3396889元,并自2014年4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339688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略。2015年11月4日,本院依法将(2014)北民初字第2481号民事判决书送至唐山广播电视台,但其工作人员拒绝签字。2015年12月15日,申请执行人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2016年3月29日,本院出具(2015)唐执五字第104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唐山广播电视台于农业银行唐山广场支行存款400万元。2016年5月11日,本院出具(2015)唐执五字第1049-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将唐山广播电视台于农业银行唐山广场支行存款3906903.51元扣划至本院。本院认为,2015年9月28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北民初字第248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原被告双方应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11月4日,本院依法将(2014)北民初字第2481号民事判决书留置送达被告。本院出具(2015)唐执五字第1049号执行裁定书及(2015)唐执五字第1049-1号执行裁定书合法有效。被执行人没有证据证明强制扣划的款项是国家专项财政性资金。综上,异议人申请撤销(2015)唐执五字第1049号执行裁定书及返还已扣划的国家专项财政资金的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山广播电视台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 治审 判 员 田海川代理审判员 李 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艳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