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6民终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郭建强与陈艳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建强,陈艳磊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民终3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建强,男,汉族,1978年5月2日出生,山阴县人,个体户,现住山阴县X路X小区。委托代理人:袁清利,山西天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艳磊,男,汉族,1989年9月11日出生,装修木工,现住河南省X县X镇X村。上诉人郭建强因与被上诉人陈艳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阴县人民法院(2015)山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郭建强又以与被上诉人陈艳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郭建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建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155元,减半收取1577.5元,由上诉人郭建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婧审 判 员 池海涛代理审判员 曹江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