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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3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四川南充伟润置业有限公司诉刘金木、彭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南充伟润置业有限公司,刘金木,彭英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3民初154号原告四川南充伟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下中坝3号地块。法定代表人杨俊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飞,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蒙艳阳,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金木,男,汉族,1961年5月10日出生,住南充市高坪区浸水乡。被告彭英,女,汉族,1963年4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南充伟润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金木、彭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南充伟润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南充伟润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南充伟润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金木、彭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南充伟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田晓勇审 判 员  曾 诚人民陪审员  蒋国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 员代  云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