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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9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与袁贵州、袁德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袁贵州,袁德恒,袁德甫,袁贵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9民初76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梁威,任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晓,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新野县。被告袁贵州,男,196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被告袁德恒,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被告袁德甫,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被告袁贵成,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与被告袁贵州、袁德恒、袁德甫、袁贵成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岳 铁审 判 员  徐星煌人民陪审员  周明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