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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李宁波、刘杰盗窃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宁波,刘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83刑初196号公诉机关莱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宁波,男,1983年12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平度市。2010年5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3年1月31日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2015年1月22日假释期满。2015年10月8日因涉嫌盗窃,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莱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莱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杰,男,1989年4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平度市。2008年7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1年1月24日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2012年3月30日假释期满。2015年10月8日因涉嫌盗窃,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莱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莱州市看守所。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公刑诉[2016]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宁波、刘杰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鹿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宁波、刘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宁波、刘杰于2015年10月5日16时许,驾驶摩托车至莱州市沙河镇未来网吧门前,采取撬车头电锁等手段,盗窃冯德世停放在网吧门前的白色铃木王海王星踏板125摩托车一辆。经莱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铃木王海王星踏板125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7208元。2015年10月7日,平度市公安局南村派出所民警在平度市南村镇即兰路大西头小学北侧将被告人李宁波、刘杰抓获归案。破案后,涉案赃车被公安机关依法查扣后发还失主。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宁波、刘杰假释期满后五年内,均不思悔改,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宁波、刘杰在庭审中亦供认不讳,并有案件来源、抓获证明、证明材料、发破案经过、办案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嫌疑人信息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报案记录、辨认笔录、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及照片、案发现场截图、被告人在58同城发布的销售摩托车的帖子的图片、视频监控录像、(2008)平刑初字第377号刑事判决书、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青刑执释字第201号和(2013)青刑执释字第618号刑事裁定书、假释证明书(存根)、证人韩明明的证言、被害人冯德世的陈述、被告人李宁波、刘杰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予以确认。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家属主动向本院交纳罚金人民币各5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宁波、刘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私人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宁波、刘杰盗窃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宁波、刘杰虽在侦查阶段对犯罪事实不予认可,但在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所盗赃物已发还失主,其家属均能主动交纳罚金,对二被告人均可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根据本案事实与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宁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8日起至2016年7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刘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8日起至2016年7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李进林人民陪审员  王志成人民陪审员  彭焕茂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贺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