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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3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陕西睿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渭南市渭北农博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代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睿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渭南市渭北农博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代新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3718号原告陕西睿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一路5号1幢10907室。法定代表人马敬卫,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卫孝嘎。被告渭南市渭北农博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蒲城县工业园1号。法定代表人代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代新平。本院受理原告陕西睿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渭南市渭北农博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代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陕西睿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睿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326元,本院减半收取16663元后,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吴海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邵立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