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4民初1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薛春雷与高成龙、颜春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春雷,高成龙,颜春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24民初1314号原告薛春雷。委托代理人薛国忠。被告高成龙。被告颜春秀。原告薛春雷与被告高成龙、颜春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春雷的委托代理人薛国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成龙、颜春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薛春雷诉称,2014年7月高成龙、颜春秀夫妻因开发房地产需要资金周转立据向我借款10万元和4万元。2015年7月换据时,高成龙、颜春秀向我支付了1.5万元利息,剩余利息答应给一直没给。后高成龙、颜春秀失联。请求判令高成龙、颜春秀偿还我借款本金14万元,并自2015年7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支付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高成龙、颜春秀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高成龙、颜春秀向薛春雷借款14万元用于经营。2015年7月,高成龙、颜春秀换据,分别于2015年7月4日、7月19日重新向薛春雷出具了两张借条,金额分别为10万元、4万元,均约定按照月利率1.5%计息。后因高成龙、颜春秀未能按约还款,薛春雷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薛春雷提交的借据等证据予以证实。审理过程中,根据薛春雷的申请,本院裁定对高成龙所有的苏J号轿车予以保全。本院认为:薛春雷与高成龙、颜春秀之间的借款合同,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薛春雷向高成龙、颜春秀交付款项后,高成龙、颜春秀未能按约还本付息构成违约,应承担向薛春雷偿还借款本金14万元及约定利息的责任。综上,薛春雷主张高成龙、颜春秀偿还借款本金14万元,并自2015年7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成龙、颜春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薛春雷借款本金14万元,并自2015年7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支付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3100元,保全费128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983元,由被告高成龙、颜春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张玲玲代理审判员 陈思聪代理审判员 孙志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龚 悬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