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304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祝兴旺与吴卫东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兴旺,吴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4执282号申请执行人祝兴旺,男,汉族,1959年11月21日出生,住所地乌海市,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执行人吴卫东,男,1969年8月8日出生于,汉族,大专文化,住乌海市,现羁押于乌海市看守所,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祝兴旺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吴卫东责令退赔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乌达刑初字第0018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所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55500元,未执行标的55500元,申请执行人祝兴旺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为申请执行人祝兴旺执行退赔13408元,被执行人吴卫东现在监狱服刑,经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祝兴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乌达刑初字第00188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林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进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