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行审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梨树县国土资源局与刘德刚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梨树县国土资源局,刘德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322行审46号行政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劲松,局长。委托代理人梁丰,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副队长。被执行人刘德刚,男,汉族。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梨国土资执罚(2015)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一项即: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本院于2016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知2016年6月13日召开听证会,被执行人刘德刚未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经巡查发现,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经调查取证,现场勘测,送达告知书等程序,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刘德刚于2015年7月占用梨树县霍家店村木材市场院内南桥吕业东侧土地建仓库,用于大理石加工及仓储。该宗地占地面积617.79平方米,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宗地落位为一般农地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刘德刚占用土地的行为未经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事实。梨树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刘德刚作出处罚:一是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是处以罚款3088.95元。并交待了60日内有申请复议的权利,及提起行政诉讼权利,逾期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经调查,现场勘测认定刘德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七十六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梨国土资执罚(2015)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准予执行。该处罚决定书下达后,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交付罚款3089.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八十六、第九十三条之规定,根据裁执分离原则,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梨国土资执罚(2015)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一项即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15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准予执行。由梨树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海 峰审判员 赵 艳 萍审判员 赵亚芬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