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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2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毅与朱书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毅,朱书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958号原告:张毅,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被告:朱书海,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毅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毅负担。审判员  李亚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艳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