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82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毅与朱书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毅,朱书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958号原告:张毅,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被告:朱书海,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毅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毅负担。审判员 李亚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艳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