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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2执异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烟台良品矿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良品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2执异24号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宋鹏涛,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照旺庄镇西赵格庄村。被执行人:烟台良品矿业有限公司。地址:莱阳市谭格庄镇沈家村西。法定代表人:倪超品,该单位负责人。本院在审查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宋鹏涛与被执行人烟台良品矿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宋鹏涛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针对法院执行的(2015)莱阳执字第1190号执行裁定书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对查封的设备要求以物抵债,现就该案双方已协商解决,案外人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宋鹏涛撤回执行异议。审判员  董志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