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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执民字第21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与史爱芹、章建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史爱芹,章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21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366313-6,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10号。代表人:申屠玉儿,行长。被执行人:史爱芹,汉族,女,1974年7月9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现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章建军,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杭富商初字第3300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史爱芹、章建军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天河路251号2303室房产【房产证号:富房权证移字第××号、富房权证移字第××号,土地证号:富国用(2010)第0082**号】进行了价值评估,评估价为1736000元,司法建议价为1389000元【详见上海仲衡信银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出具的仲衡(2015)房估他字第58151106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对上述财产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公告并展示,并于2016年3月15日10时至2016年3月16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第一次公开拍卖该财产,后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本院又于2016年5月3日对上述财产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公告并展示,并于2016年5月23日10时至2016年5月24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第二次公开拍卖该财产。案外人楼页华(公民身份号码:)以最高价1390000元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史爱芹、章建军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天河路251号2303室房产【房产证号:富房权证移字第××号、富房权证移字第××号,土地证号:富国用(2010)第0082**号】归买受人楼页华所有。二、买受人楼页华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凌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