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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02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302刑初230号公诉机关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蒙山县。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5年12月24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何志梅,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区检刑诉(2016)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周洁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辩护人何志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为了谋取利益,于2015年12月23日与“二少”(另案处理)驾驶没有香烟运输许可的小汽车,套用号牌桂A62F**,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将无合法手续的香烟运往珠三角。次日2时许,途经云浮市辖区时被云浮市公安局联合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查获,在其驾驶的车辆上检查出中南海(硬特高山口富胜)香烟490条、555(硬MANDARIN)香烟442条、钓鱼台(硬黄景泰蓝专供出口)香烟235条、云烟(软珍品)香烟440条,好日子(硬专供出口)香烟540条。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鉴定:上述品牌的香烟均为真品香烟;经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和云浮市烟草专卖局鉴定:中南海(硬特高山口副胜)香烟共价值60074元;555(硬MANDARIN)香烟共价值54189.2元;钓鱼台(硬黄景泰蓝专供出口)香烟共价值28811元;云烟(珍品授权版)香烟共价值53944元;好日子(硬专供出口)香烟共价值66204元。合计总价值263222.2元人民币。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利益,明知他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而提供运输便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护人何志梅的辩护意见:一、辩护人认为他的认罪态度非常好,到案后以及在法庭上都能够供述,悔罪表现非常好,是一名可以改造的人;二、何某某在这次犯罪之前没有任何犯罪记录,是一名良好公民,属初犯、偶犯;三、刚才公诉机关认定他是从犯,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应当认定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四、辩护人认为他的主观恶意比较小;五、他家里有三个小孩,这一家原来是靠何某某在外打工维持全家的生计,那么他现在被关押,全家陷入瘫痪状态,现在他老婆在家带三个小孩,生活的来源都没有了。所以希望法庭在量刑时,本着以教育为主,考虑到何某某的平时表现和在本案所起的作用,给他从轻处罚,因其不具社会危害性,建议合议庭对他判处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某为了谋取利益,于2015年12月23日与“二少”(另案处理)驾驶没有香烟运输许可的小汽车,套用号牌桂A62F**,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将无合法手续的香烟运往珠三角。次日2时许,途经云浮市辖区时被云浮市公安局联合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查获,在其驾驶的车辆上检查出中南海(硬特高山口富胜)香烟490条、555(硬MANDARIN)香烟442条、钓鱼台(硬黄景泰蓝专供出口)香烟235条、云烟(软珍品)香烟440条,好日子(硬专供出口)香烟540条。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鉴定:上述品牌的香烟均为真品香烟;经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和云浮市烟草专卖局鉴定:中南海(硬特高山口副胜)香烟共价值60074元;555(硬MANDARIN)香烟共价值54189.2元;钓鱼台(硬黄景泰蓝专供出口)香烟共价值28811元;云烟(珍品授权版)香烟共价值53944元;好日子(硬专供出口)香烟共价值66204元。合计总价值263222.2元人民币。另查明,除了已经扣押的上述物品,公安机关还从被告人处扣押日产牌小汽车1辆及行驶证1本,车牌4副,对讲机2台,手机1台。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录音录像制作说明、光盘2张。2、扣押、移交清单,指认物品照片。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案件移送函及附件(询问笔录、保存证据通知、物品清单等),户籍证明,调取通知、通话清单,情况说明、机动车登记信息,查询车辆轨迹函、轨迹及图片。4、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照,指认现场图片。5、抽样取证清单、鉴别建议委托单、卷烟雪烟鉴别检验报告、资质证明,广东省烟草专卖局文件粤烟计[2015]6号、涉案卷烟价格证明,云浮市烟草专卖局关于何某某非法经营走私卷烟案相关情况的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利益,明知他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而提供运输便利,非法经营数额达263222.2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何某某非法经营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天内缴纳完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2016年7月23日止)。二、已扣押的车牌4副,对讲机2台,手机1台,香烟1批,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广荣人民陪审员  陈业珍人民陪审员  严水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伍倩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