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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3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淑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淑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3财保11号申请人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凤城镇沿河北路北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611996126G。法定代表人苏顺金,理事长。被申请人张淑兰,女,1973年8月15日生,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申请人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张淑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对被申请人张淑兰在银行中的110000元存款进行冻结,申请人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淑兰的配偶卢志忠于2015年6月4日向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潭���用社借款100000元,于2016年6月3日到期,由卢桂东、卢辉忠、卢满忠三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5年6月4日被申请人张淑兰承诺卢志忠向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潭信用社借款10万元是其夫妻共同债务。该笔贷款发放后,借款人自2016年4月22日起一直拖欠我社利息,经申请人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多次催收,被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未偿还结欠贷款本息。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本院对被申请人张淑兰在银行中的110000元存款进行冻结,并向本院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淑兰在银行中的110000元存款进行冻结。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本案诉前保全费1070元,由申请人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广勇审判员  童文超审判员  曾志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刘晓婷(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