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1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王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21刑初13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汉族,1968年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县,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县。曾因容留卖淫罪于2008年1月24日被芜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1年5月25日释放;曾因赌博于2012年被繁昌县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2日被芜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芜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27日被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6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以芜湖检刑诉(2016)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显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中旬至10月22日期间,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位于芜湖县家中,摆放16台“明星九七”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在赌场经营期间,被告人王某获利共计300元。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16台“明星九七”(刑事照片);书证:户籍信息、前科说明、抓获经过、安徽省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等;证人张某某、方某、汪某、董某、蒋某的证言;检查笔录以及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明体系,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为非法获利,提供场所及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退出全部非法所得,依法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本院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七十三条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二、涉案违禁品16台赌博机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300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海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缪 鹏附: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