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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5民初1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韩军与王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军,王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5民初1986号原告:韩军。委托代理人:赵国伟,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明。委托代理人:吴涛,新疆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建新,新疆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军诉被告王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时,向原告韩军送达了《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限其在7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并告知其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未交纳的,按其自动撤诉处理。上述期间届满,原告韩军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依法预交诉讼费用。本案中,原告韩军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届满后未预交诉讼费用,因此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韩军诉被告王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原告韩军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莫文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占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