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2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其全与江耀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其全,江耀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322民初1532号原告黄其全,男,汉族,1985年12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江耀华,男,汉族,1970年1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原告黄其全诉被告江耀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其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耀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其全诉称,原告黄其全是江耀华红砖供应商,负责运红砖,2015年9月23日欠红砖砖款共11100元,江耀华写下了收款收据,后来去追货款,多次打电话、上门寻找其付清欠款都没有结果,人也不见踪影。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认为:被告已侵犯原告黄其全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希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红砖砖款人民币111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对其诉称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2、被告身份的信息查询;3、收款收据。被告江耀华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作书面答辩及提供有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7、8月份,原告拉了3车共计30000红砖给被告,单价按0.28元计算,2015年9月23日又拉了10000红砖给被告,单价按0.27元计算,同日,被告向原告开具欠条一张确认欠款111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一直未还款。本院认为,被告江耀华欠原告黄其全货款11100元,有双方立下的欠条为证,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返还货款11100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江耀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耀华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货款11100元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元,由被告江耀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茂军代理审判员 刘 娟人民陪审员 张循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聂润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