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3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母世光与四平中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母世光,四平中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03执295号申请执行人母世光,住四平市。被执行人四平中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四平市铁东区。法定代表人汤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母世光与四平中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为31800元。现由于被执行人四平中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母世光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四劳人仲裁字(2016)第042号劳动人事争议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文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