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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5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原告胡小彬与被告陈有芝、方有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彬,陈有芝,方有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5民初400号原告:胡小彬,曾用名胡小兵,女,1969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被告:陈有芝,女,1953年7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被告:方有云,男,1951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胡小彬诉被告陈有芝、陈有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戴自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审理中因被告陈有芝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戴自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