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2701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赵××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2701民初530号原告赵某某,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某某,公民身份号码,1978年7月17日出生。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已预交),此款本院减半收取,原告赵某某自愿负担150.00元,退还原告赵某某150.00元。代理审判员 李艳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