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321民初12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秀芝与周姿彤、曹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芝,周姿彤,曹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1279号之二原告:李秀芝,女,1967年12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代理人:彭兵,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思源,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姿彤,曾用名周愉敏,女,1987年8月1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曹杨,男,1985年5月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系周姿彤的丈夫。本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2016)皖1321民初127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周姿彤名下的坐落在合肥市瑶海区芜湖路“御景湾”4幢16层1602室的房地产予以查封。现因李秀芝与周姿彤、曹杨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周姿彤名下的坐落在合肥市瑶海区芜湖路“御景湾”4幢16层1602室的房地产的查封。审判员 常 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洪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