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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8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韩卓与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新镇平乐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卓,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新镇平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8民初90号原告韩卓,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委托代理人贾洪海,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新镇平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法定代表人韩延,村长。原告韩卓与被告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新镇平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平乐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卓及其委托代理人贾洪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乐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卓诉称:1994年3月,哈尔滨市政府出台号召江南中环路两侧50米内栽种经济林,当时平房区新乡村平乐村段号召谁的承包地头谁栽种,因为没人愿意栽种,村里就对其他村民发包,22户村民为了响应市政府号召,支持国家政策,开始承包村里的经济林,并与平乐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承包协议,承包期限30年,22户林木承包亩数为155.8亩,但是,当时村里采用的是不规范的、初级的步量绳量丈量法,因此,这155.8亩的数字并不准确。2008年8月平房开发区征用江南中环路两侧经济林,开发区按照GPS卫星定位测量仪确定的实际亩数201.1亩,给村里发放了安置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四项费用,村里将其中的林木补偿费发放给了22户村民,但是,经实际测量少统计的45.3(201.1-155.8)亩林木补偿款并没有足额发放22户村民,而是以扣除林地补偿费和植被恢复费的名义每平方米扣除了60.8元,而事实上村里压根就没有给22户村民发放这两项费用,即未发放,又何谈扣回呢?其后,时任平新乡平乐村书记鞠帮伟和几位林地户代表前往哈尔滨市农委政策法规处,经过审议,法规处意见是,中环公路两侧50米以内栽种的树木,根本就不应该扣林木补偿款,后经研究决定,退给22户村民1008283.50元,尚欠1170905.57元林木补偿费,差韩卓49334.9元。村里扣除林木补偿费于法无据,而且扣除的依据和款项是并未发放的林地补偿费和植被恢复费,为了维护合法权益不被侵害,现诉请:1、判令平乐村民委员会返还韩卓林木补偿款49334.90元;2、诉讼费用由平乐村民委员会承担。被告平乐村民委员会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韩卓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证据一、承包协议。意在证明:韩卓林木承包的合法身份,于1994年4月与平乐村委会签订承包协议,约定位于电道北王立仁地头(现称哈尔滨市平房区江南中环路道北侧)外括50米林地12亩。证据二、平乐村中环路树地补偿费明细表。意在证明:2009年韩卓承包的林地被哈尔滨合力公司征收,按照韩卓实际种植的面积15.02亩进行补偿,树木补偿费共计1406007元,其中平乐村民委员会以扣除合同外补偿费用每米60.8元(1亩=666.67平方米×60.8元=40533.54元)为由,少支付韩卓林木补偿费49334.90元。证据三、2009年平乐村委会发放林带多扣林地补偿安置费明细(发放标准是按每亩24196.87元的标准发放)。意在证明:平乐村民委员会每亩退回补偿数额为24196.87元,而非实际扣除的每亩40533.54元,每亩尚差16336.67元。证据四、平乐村民委员会于2009年9月6日出具的收据。意在证明:平乐村民委员会多扣22户承包林地村民安置费24196.87元/亩,共计1008283.50元。后返还了一部分,还差22户村民共计1170905.57元。证据五、《平新政字[1994]2号平新乡政府关于江南中环路林木的管理办法》。意在证明:22户村民对江南中环路的林权按照国家政策,谁栽谁有,可以继承转让,不得他人随意占有。证据六、《征用林地林木补偿协议书》。意在证明:2009年1月21日哈尔滨开发区合力基础设施发展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平房区农林水务畜牧兽医局签订的《征用林地林木补偿协议书》,约定合力公司征收平乐村林地及林木,此次征用林木林地发放的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安置补偿费,其中将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安置费共8469646.04元全额下发给平乐村。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韩卓举示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系复印件,2016年3月17日询问笔录,平乐村民委员会书记关久荣承认该复印件真实有效,补偿亩数及数额均正确,上诉证据真实有效,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韩卓举示的证据五、证据六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本院审理查明:1994年4月韩卓与平乐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协议,承包亩数12亩,承包地块位置为电道北,王立仁地头(现称哈尔滨市平房区江南中环路道北侧)。2009年1月21日哈尔滨开发区合力基础设施发展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平房区农林水务畜牧兽医局签订的《征用林地林木补偿协议书》,约定合力公司征收平乐村林地及林木,给付平乐村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安置费共计8469646.04元,并已实际支付给平乐村民委员会。韩卓实际被征收土地面积为15.02亩,应发树木补偿费1406007元,实发1272062.56元(扣除2005年及2006年征地安置费9435元、合同外补偿费60.8元/亩即122409.44元、2002年至2008年树木承包费25元/亩即2100元),后平乐村民委员会又返还给韩卓73074.54元。庭审中,韩卓对平乐村委会扣除的征地安置费9435元及树地承包费2100元无异议。本院认为,合力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征用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新镇平乐村林地,并将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安置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至哈尔滨市平房区农林水务畜牧兽医局,哈尔滨市平房区农林水务畜牧兽医局将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安置费共计8469646.04元已全额下拨给平新镇平乐村,将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至林业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故林地补偿费及安置费应由村集体统一分配,林木补偿费应归林木所有者,即土地承包人所有,韩卓系被征收林地的合法承包人,依据征地测量亩数,应得林木补偿费1394472元(1406007-9435-2100),而平乐村民委员会仅支付给韩卓1345137.1元(1272062.56+73074.54),平乐村民委员会扣除的林地补偿费49334.9元,没有法律依据,林木补偿费应由林木实际承包方所有,故本院对韩卓要求平乐村民委员会返还林地补偿费49334.9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新镇平乐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新镇平乐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韩卓林木补偿费49334.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3元(原告韩卓已预交),由被告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新镇平乐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龚 辰代理审判员  蒋丹凤代理审判员  冀宇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