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2民初2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2889号原告:张某,女,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孟某,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孟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孟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朱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晨 来自: